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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凤胎 董事长 DNA 落户:媒体把“盗精生育”写成了“苦情母亲”,把成人算计洗作爱而不得

来看这么一起事件——《》 #女子与已婚董事长生双胞胎无法落户#【#警方回应女子与已婚男生子无法落户#:必须要经孩子爸爸同意才能随母落户】江苏南京一女子与一家公司已婚董事长张博(化名)恋爱后,生下一对龙凤胎,她持俩孩子的DNA鉴定报告,起诉对方,法院一审判决他和该龙凤胎有亲子关系,二审维持原判。 记者联系上了张博,就袁圆所言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求证,他回应称“有很多人可以证明,当初我第一次见到她时就给她说过自己不是单身,后来也给她说过自己是有家庭的人,在交往过程中我多次想跟她结束这种关系,她不同意。”他说,“她说的很多事情我非常不认可,至于我怎么跟她相识或相识的过程怎么样,在这件事情上没有直接关系,也不想做任何回应。”他说,二审判决(结果)并不代表自己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,记者询问是否已经申请再审,“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。”针对袁圆所说的两小孩上户遇到困难一事,他回应说,“我认为这小孩究竟与我有没有关系或者有什么样的关系,现在还没有搞清楚,我没有办法表态。” 公众号:第一财经 可能这么看下来,有些读者觉得好绕,这俩孩子到底是不是董事长的?这些我们不做判断。这个董事长婚内纠缠、事后不认、电话不接、微信拉黑、鉴定不交费,确实是渣男,渣得明明白白。 但重点其实不在于批判当事人,而是媒体在这当中的所作所为。因为它们把一桩 两个成年人都下作、背后还可能牵着非法辅助生殖产业链 的事,通过新闻学的大手剪辑成了渣男冷血、单亲妈妈带俩娃没户口、孩子多可怜、生父为什么不仁慈一点等等苦情叙事。 可这事件的关键词其实叫作“盗精生育”,怎么理解呢?仔细看下男方张博的表述,他的核心意思并不是自己没有睡过女方圆圆,而是虽然发生过关系,但自己不可能和对方生孩子,更不会提供精子去做试管;女方都43岁了,自己也已婚,加上女方手里还有《助孕协议》“拟证明她通过人工试管方式受孕具有高度盖然性”。 庭审时张博辩称,当初袁圆怀孕不是事实,她受孕时间与他无关,不同意司法鉴定,请求驳回她的诉讼请求。面对袁圆出示的那份DNA遗传标记咨询报告,张博质证认为,三性(真实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)不予认可,有关他的内容均为袁圆自述,他从未前往过那家鉴定机构,从未提供过“检材”。 他意思就是说,女方不是普通未婚生娃,而是可能通过盗取精子、违法辅助生殖、地下机构流水线,把自己“做成”了龙凤胎生父。 而我国合法试管婴儿只面向 法定夫妻 ,代孕更是明令禁止的。非夫妻男女不能合法走正规试管,这是底线。所以男方真正抗辩的点是可以是个烂人,但女方不能在他不知情、不同意的情况下,用违法手段让他“被当爹”。 这方面还真有过先例,中国法院网就披露过类似的案子—— 上面广州这案子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同居时做过胚胎,分手后女方私自把胚胎弄出来代孕生娃,再去要抚养费。法院最后认为,男方对第三个孩子出生不知情,生育选择权被侵犯,可视为单纯遗传学/精子提供者, 不享有父亲权利,也不承担父亲责任 。也就是说,生物学上他确实是孩子亲爹,但法律和社会层面则不会锁死。 可这次法院为什么还是推定张博是孩子爹?因为证据规则站在女方这边。 四、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 这案子尴尬在哪?一审张博拒做亲子鉴定;二审张博申请鉴定了,但 不肯交鉴定费 ,被鉴定机构退案;女方拿出DNA报告、聊天记录、生育材料,说“高度盖然性”够了;而男方则说女方是搞的非法试管。 法院这么判也不能算乱判,毕竟拒做鉴定、拖做鉴定的人,不能一边不配合,一边还要求法院替他推翻对方证据。法律设“推定规则”,就是防范老赖式逃避抚养义务。不过这又让我想起了《》,就很感慨,反证能用来确定孩子是亲生的,却不能用来证明孩子非亲生。 说回本案,其实女方都没结婚,孩子随母落户,根本就不需要所谓“父亲同意”,毕竟目前在法律上孩子都没父亲。目前情况是随母落户还要同时给孩子登记父亲,这才需要男方配合做确认。 就说普通的非婚生娃,出生证上只有母亲,因此随母落户材料相对简单,只需要母亲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,提供户口簿就能办。 但这案子却在出生证这一步就把“张博”写进去了,那就哦豁了,既然要登记父亲,那行政窗口就要处理父亲是否确认、谁直接抚养、抚养协议/法院文书等等一连串的问题。 所以孩子落户这一步卡住了,可不是因为男方新生,而是出生证已经把男方写进去了,法院又判了亲子关系,但却没把直接抚养安排和户籍登记这一步走完,加上男方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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